依照財政部於2017年11月17日公告,前述規定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包含:1、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然而由於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2、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3、個人由於無力清償債務,其...
信義代書表示,依據房地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個人自2016年後取得的房產或土地經交易後的所得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辦理申報納稅。若2016年前取得的房產,則於隔天5月申報繳稅即可。課稅基礎為交易總額扣掉取得成本,以及買賣過程所需支付費用等予以計算。信義代書指出,依據房地合一制度規範,依持有時間,對交易所得採累進稅制課徵,持有1年內的新屋所得課徵45%稅額、持有1至2年的房產課徵35%稅額、持有2-10年...
台北國稅局轄區內甲公司於201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有免稅土地交易所得,經該局查得該房地是於2014年7月登記取得,2015年底簽訂出售合約,且於2016年1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地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因此將出售房地交易所得計入課稅,重新計算土地交易所得,並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調增課稅所得額近2千萬餘元,補稅3百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的交易所得或損失,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4條之4第2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須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地交易產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針對違規者處以3...
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效益,個人辦理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申報時,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將契約書影本、相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等寄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節省時間、簡便又快速。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操作網路申報軟體時遇有系統設定等問題,可撥打專線或以電子郵件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實施,個人交易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新制課稅範圍內的房地,如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倘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