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可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頒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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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該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它建造房屋時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不予免徵。上述規定是由於考量到建築法所規定的,法定空地是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主要目的就是為維持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其利益原本就歸屬建築物所有人,並為建築申請獲得核准之必要條件或承諾之義務,因此排除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經洽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因此已不屬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經洽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因此已不屬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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