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房屋辦理北市政府財政局更分回市有不動產115年第1次公開標售
調整字級
大中小《公開標售》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大安區、中山區、北投區、信義區及中正區等15處都更分回市有不動產」115年第1次公開標售案。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
標案名稱: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辦理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大安區、中山區、北投區、信義區及中正區等15處都更分回市有不動產」115年第1次公開標售案。
依 據:依「115年度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都市更新分回市有不動產公開標售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辦理。
公告事項:
標售不動產標示:(詳細資訊請下載投標文件檔案,物件資訊請點選以下連結)
1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210巷10號
2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47號3樓
3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49號3樓
4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53-2號3樓
5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53-3號3樓
6 臺北市北投區義理街29號10樓
7 臺北市北投區義理街29號11樓
8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146巷1弄6號5樓
9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146巷1弄8號5樓
10 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225巷7弄7號3樓
11 臺北市大安區安東街35號9樓之6
12 臺北市大安區安東街35號10樓之6
13 臺北市大安區安東街35號11樓之6
14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53號18樓
15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53號19樓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
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3時整,在臺北市市府路1號市政大樓2樓N203旁聽室公開開標。
三、標售不動產以有效標且投標金額不低於標售不動產總底價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
四、投標規定事項:
凡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含公司),均可參加投標;另公告標售不動產為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所規定之住宅者,參與投標之私法人應自行確認符合內政部公告免經許可情形,或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自行檢具使用計畫依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申請許可。
採用郵遞投標方式,投標人於公告標售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逕向信義房屋業務人員或公告所載各分店洽詢標單領取事宜,並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於截標前寄達。
截標(開啟信箱)時間:民國115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11時整。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
五、標售不動產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依前述標售公告備註欄位,聯絡信義房屋業務人員閱覽不動產說明書等相關資訊。
六、標售不動產之標示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為準,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點交,除備註欄記載開放預約現場看屋者外,其餘不負責領勘,其界址以地籍資料為主,不以現場圍籬、地形、地貌為界。土地上下如有既成巷道、溝渠或其他占建物等使用者,標售後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臺北市財政局及信義房屋(以上均包括關係企業及其員工,以下同)不負任何責任,得標人並不得以處理困難或不能處理要求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及信義房屋(以上均包括關係企業及其員工,以下同)協助及延期繳款或退款。
七、得標人應於115年8月24日前一次繳清不動產價款,或依投標須知第十點辦理貸款繳納。
八、標售不動產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應於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指定日期與信義房屋辦理點交。標售不動產之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設施水、電費),自點交日之次日起由得標人負擔。
九、本公告所列之標售不動產,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及信義房屋得隨時停止標售,投標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