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負擔困難 國稅局曝省錢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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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國稅局提供多元彈性的稅款繳納方式,其中,針對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且經濟困難的納稅人,若無法一次繳清現金,可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不過仍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
文/蔣巧薇
國稅局提供多元彈性的稅款繳納方式,其中,針對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且經濟困難的納稅人,若無法一次繳清現金,可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不過仍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被劃設前就屬於被繼承人所有,或在劃設後透過繼承轉移給被繼承人,該土地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
其他情況下,抵繳金額上限須按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上限 = 應納遺產稅額 × (該地財產價值 / 遺產總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1月15日去世,遺產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應繳納的遺產稅為270萬元,並須於2023年7月25日前繳納。甲君的3名子女乙、丙、丁繼承遺產,其中乙獲得丙及丁同意後,申請以甲君1981年購買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由於A土地是在1963年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由甲君購得,因此根據上述公式,其抵繳稅款上限為135萬【計算式:270萬元×(4,500萬元 /9,000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就算是繼承原因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該土地是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取得,抵繳遺產稅的金額仍須依照公式計算其抵繳上限。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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