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相關規定,海外所得是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1項規定,計算海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於105年3月20日出售其於103年5月20日買賣取得之房地,但未於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經本局核定林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100萬元,除補稅外,還需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徵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以個人的自然人憑證等申報,目前有提供網路申報軟體,歡迎多加利用。 此外,民間...
台北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除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外,須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才可以列舉扣除,又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30萬為限。 民眾A先生在103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台北國稅局指出,A先生列報其所有房屋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2萬,經該局以不符...
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相關規定,建設公司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廣告費,財務稅務會計處理不一致,因此在申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此項差異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於106年出售屬於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的房屋者,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私契)、價款收付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核對。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出售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