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高雄國稅局解釋,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實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仍應參照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述提及法條中所稱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前述民眾詢問之案例並不適用該法,也無需設算租賃收入。
稽徵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經主管機關查明確認是無償,且不是提供做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其餘各案皆應當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稽徵所補充,該法中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稽徵所表示,依照所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得以免除設算租賃收入的要件有兩個: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兩要件缺一不可。因此若民眾個人房屋無...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承租房屋若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時,應按規定扣繳10% 作為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仍需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扣繳單位如有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的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罰...
政治大學商學院信義不動產研究發展中心舉辦「如何建構專業的住宅租賃產業」研討會,並邀請到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花敬群、永勝資產管理執行長徐銘達、株式會社大京REALDO事業統括部課長小泉嘉章與會,分別就住宅租賃產業發展的機會與挑戰、專業租賃服務的台灣經驗、日本租賃管理公司的市場定位及運作機制等議題進行研討。 持有稅務優惠、低房租稅率 增加房東租屋意願花敬群認為,許多住宅持有人不願將住宅投入租屋...
台北國稅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43%,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 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的代價,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雖仍可減除必要費用(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但並不適用財政部頒定的43%費用率。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的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的房租,仍算租金...
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檢舉人需敘明房東姓名、租賃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等)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也提醒房屋出租或有轉租者,如往年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