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的交易所得或損失,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4條之4第2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須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地交易產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針對違規者處以3...
對此高雄國稅局解釋,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實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仍應參照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述提及法條中所稱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前述民眾詢問之案例並不適用該法,也無需設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效益,個人辦理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申報時,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將契約書影本、相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等寄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節省時間、簡便又快速。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操作網路申報軟體時遇有系統設定等問題,可撥打專線或以電子郵件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稽徵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經主管機關查明確認是無償,且不是提供做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其餘各案皆應當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稽徵所補充,該法中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稽徵所表示,依照所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得以免除設算租賃收入的要件有兩個: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兩要件缺一不可。因此若民眾個人房屋無...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承租房屋若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時,應按規定扣繳10% 作為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仍需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扣繳單位如有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的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罰...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實施,個人交易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新制課稅範圍內的房地,如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倘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