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於今年7月5日作出釋字779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由於財政部於2001年11月13日發布解釋,指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的交通用地,不屬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該解釋被大法官認定違憲,財政部因此函釋,自即日起不再適用。財政部也將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然而修法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移轉非都市土地,依照現況或依交...
高雄市都發局表示,高雄市自1993年前發布的「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規定,原都計住宅區建蔽率上限最高為60%,但為配合住宅區細分容積使用強度,將住1至住5建蔽率使用強度限縮至40~60%。且原高雄市領有使照建物,近8成為透天建築,加上老舊地區土地細分較細,小規模基地在現行法定建蔽率規範下,可建空間有限,規劃設計不易,亦影響改建、重建意願。為提供更優的都市環境及居住空間,因此提出住宅區建蔽率檢討調整,進行該次通盤檢...
公平會表示,該建案的「全區平面配置示意圖」刊載了「多功能宴會廳」、「警衛大廳」、「KTV室」、「棋弈室」等公設,讓民眾誤認上述公設皆為合法設置,然而依該建物使照的竣工圖中,上述公設位置為法定空地,若依照全區平面配置示意圖所刊載使用,則屬違章建築,涉及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應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辦理。另外,「KTV」、「棋奕室」公共設施位置為「保護區」,依「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36條規定,保護區內的土地,...
為面臨全台高齡化、少子化的社會人口發展趨勢,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私人建築物留設總樓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者,可免計容積,並給予容積獎勵;而公有土地方面,若提供予老人長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公共托育中心或社會住宅等公共福利設施使用者,其容積亦將提高,希望能藉此鼓勵及推行社會住宅政策。 依據內政部於今年6月26日修正發布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4規定:「私人於都市更新地區...
葉俊榮表示,他清楚認知到土地開發個案的人權關懷與居住正義的課題糾葛相當複雜且難解,也瞭解到內政部身為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計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在「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的建構上,必須加把勁,尤其是涉及人民財產權之土地利用審議的聽證制度建立,比什麼都來得急迫、重要。 內政部表示,土地利用行政聽證(land use hearing)在國外已行之有年,台灣才正開始,而這一行政程序機制的建構,並非可...
城鄉發展局長柳宏典表示,此次施行細則修正是為因應新北市發展需求、推動低碳及智慧城市規劃,將智慧建築納入開發獎勵中。此外,為加速老舊且危險的建物重建、提升學校用地多元彈性使用,修法後也將容積獎勵上限及公共設施容積率的規定調整放寬。 新北市府表示,此次共修正8條條文,修法重點為增列大規模建築應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規定,並對銀級以上基地提供3%至6%不等的容積獎勵。 另外,為了保障民眾居住安全,配合中央及市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