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照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並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則無受一處之限制。 意即,每一位所有權人的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的面積限制之下,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說明,根據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但若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即使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不得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處進一步解釋,「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配偶及親屬間的土地「贈與」,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須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或40%稅率累進課徵。 該處呼籲,移轉土地...
該處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按10‰累進課徵至55‰,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2‰課徵且不累進,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金至少差4倍。而由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因此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果夫妻婚後各自擁有的1間房子仍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可將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
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若經相關單位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 (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 ,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之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該局以該民眾情形舉例,該民眾原出售土地地價為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元,新購土地地價180萬元,經核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為30萬元 (200萬元-50萬元=150萬元;180萬...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政府及民間以自有建物所興辦之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政府及民間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地價稅減徵80%,房屋稅減徵25%;另外,住宅所有權人如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並經主管單位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者,該出租房屋之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該局為落實簡政便民,將主動依主管機關通報名冊辦理核定,無須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希望藉由租稅優惠獎勵興辦社會住...
該局表示,房屋部分供營業用或出租使用,僅部分供住家使用,如經查明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亦即已辦理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未超過一處之限制。此外,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夠明確劃分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照上述民眾所有土地為例,該民眾可以申請2樓至4樓房屋面積所占土地面積計75平方公尺,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