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內政部指出,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平衡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房東而言,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並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且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針對租客權益保障部分,新版契約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收取電費額度上限,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並規範房東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契約期間調漲房租。 在出租人方面,新制租約也要求房東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租屋人也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新版租約上路...
暑假為租屋簽約旺季,法制局說明,水電管理費、設備修繕、轉租、漲租、提前終止租約及押金返還都是常見的租屋消費糾紛,行政院在今年6月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房客權益將獲得更多保障,房東也可免於房客惡意破壞房屋造成的租屋糾紛。 其中修正重點包括訂定租賃期間至少30日、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電費計價不得超過台電所訂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修正後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包括,日租型租屋容易有管理弊端,未來租賃期至少要30天;為保障房客權益,房東在租賃契約期間不得調漲租金;電費分夏月與非夏月計價,但房東均不得收取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租屋處及附屬設備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房客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但如果修繕期間租屋處不能居住,房客可以請求扣除部分或全部租金。為避免房東也有遇到惡房客的風...
該局說明:舊屋換新屋,不論買賣先後次序,都可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並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有5年的管制期限,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舉例來說,A君新購土地的登記日期為2019年5月6日,則該土地的管制期間為2019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止。 該局提醒,如重購地戶籍需辦理遷出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
住宅處指出,依雙方簽訂租賃契約規定,承租戶逾期未繳納,應按日計收違約金。為協助因疫情導致資金調度困難、暫時無法如期繳納租金的承租戶,特別辦理延後繳租方案,以紓解承租戶經濟壓力或面臨依契約須搬離的困境。承租戶即日起可索取申請書,以郵寄或親送至住宅處受理。住宅處也強調,為同時保障遞補戶承租權益,若承租戶延後繳納租金期過後仍無法繳納租金者,仍將依契約規定解約,由遞補戶依序遞補。由於社會住宅仍須考量財務自償性問題,紓困方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