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知交屋期限」方面,內政部指出,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且賣方延遲利息為日息萬分之五。但過去在查核時,曾發現業者擅自將「交屋前」的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的保固責任,及降低賣方遲延交屋利息數額為萬分之二,以減輕自身交屋及違約的責任。 在「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方面,依規定應列明停車位長、寬、高、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但查核時發現,業者提供的契約,未列明「停車位高度」,也未列明「停車...
消保官彙整連日來的訊息證據,並會同各業務單位,實地查訪位在縣政九路南段的新竹在地知名建商處所,就此案逐日演變的情形,訪談業者代表。業者代表聲稱並沒有推出建案,不知道民眾為何排隊?消保官表示如賣座,為何無有駐地記者報導,及任令不正確訊息到處散布等;消保官認為,本案新聞媒體所載之照片與報導內容,均與於現場觀察的實况有極大的落差,甚至使用重複同一照片翻攝為不同日期的情況,恐涉有假消息之嫌,指示竹北分局就近偵辦,應盡快釐清。...
政府訂定「履約保證機制」的目的,在於建商在建設過程中不幸倒閉或路跑,銀行還能找到營造廠商來處理後續問題,對屋主而言也至少有房子可以住,不用承擔爛尾。然而新北市消保官表示,一般民眾因缺乏經驗,簽約時只能從預售的廣告、定型化契約來想像完工後的屋況,但簽約後往往問題屢出,造成屋主極大的財務傷害。此外,許多建商更會刻意鑽法律漏洞,利用自家公司員工的名義來開設建設公司,再用這些公司來做履約保證的「同業互保」行為,讓買家誤以為有...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內政部指出,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平衡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房東而言,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並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且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針對租客權益保障部分,新版契約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收取電費額度上限,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並規範房東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契約期間調漲房租。 在出租人方面,新制租約也要求房東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租屋人也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新版租約上路...
暑假為租屋簽約旺季,法制局說明,水電管理費、設備修繕、轉租、漲租、提前終止租約及押金返還都是常見的租屋消費糾紛,行政院在今年6月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房客權益將獲得更多保障,房東也可免於房客惡意破壞房屋造成的租屋糾紛。 其中修正重點包括訂定租賃期間至少30日、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電費計價不得超過台電所訂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