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博超 為遏止炒房亂象、利用換約轉售哄抬獲利,立法院今(10)日於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明定不法炒房行為最高可重罰5,000萬罰鍰,還可連續處罰。另新增檢舉獎金制度,以及規定預售屋、新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 《平均地權條例》三讀 炒房最重罰5000萬元 新增檢舉獎金制度(圖/擷取自國會頻道直播)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去年12月完成初審《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
公平委員會指出,宇和公司在銷售中心對民眾介紹「大和富居」建案時,該突二層所使用的「R2F樓層平面圖」刊有「機械式(健身房)」相關示意圖,加上圖內也有相關健身器材等內容,明顯指出該空間可作為健身房用途使用。 無法放置固定設施 健身房不符合規定 經公平委員會調查後,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及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原則》,無法設置非固定式的休閒設施,其「機械室」無法作為「健身房...
地政局表示,不動產經紀業(仲介、代銷)、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代管)都是特許行業,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營業,非法業者往往因不熟悉相關法令,未申請許可就從事相關業務,或擅自以仲介、代理人及屋主名義刊登房屋租、售廣告,涉及非法營業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並禁止營業;如被裁罰後仍繼續營業,甚至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桃園去年共計裁罰5案,罰款總金額50萬元。 地政局也提醒業者,諸如僱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業務(3件)、未...
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前2項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廣告部分也是此次查核重點,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及組織型態為「公司」或「商號」,經紀業為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廣告有「建築物...
內政部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地方政府消保、地政及建管單位,同步就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縣市,23個建案進行聯合稽查,主要查核重點包括: 1.預售屋建案是否在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前就擅自銷售。 2.使用購屋預約單(紅單)情形。 3.刊登廣告有無不實或誤導消費者認知。 4.預售屋買賣契約是否符合內政部規定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
營業人仲介國內買家投資國外不動產,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的仲介佣金,不屬於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適用,應報繳營業稅。財政部函釋,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取得的外匯佣金,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的報酬、佣金等等,皆需繳納5%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經營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該仲介勞務是在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因其自國外所取得的報酬,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