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於今年6月9日完成修正的《住宅法》,讓公益出租人得以享有更多的優惠,除將原先為1萬元的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提高至1.5萬元外,行政院也核定將公益出租人的稅賦優惠實施年限,延長5年至2027年的1月12日為止,且延長次數不再限於1次。另為提升租賃市場上的公益出租人比例,該次修法也進一步放寬限制,即便是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住宅,只要為合法住宅,房屋所有權人也能夠申請加入公益出租人。
財政部指出,為明定適用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規定的要件,同時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房屋稅徵收期間,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分別為:
營建署表示,住宅法第25條明定社會住宅租金應衡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相關租金補貼分級補貼機制已於2021年4月6日核定。綜上,有關直接興建社宅、社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的租金水準,因政策目的、補貼方式及照顧對象均有所不同,將採取分級租金補貼與折扣,並每年依據實務執行情形檢討精進,給予彈性的規定。營建署補充,目前立法院已有委員提出排除住宅法22條稅賦優惠實施年限的修法提案;另民間團體建議...
社宅租金定價部分,住盟認為,目前各地方社會住宅租金計價方式各有不同,產生「一國多制」現象,且因應下一階社宅興建主力為國家住都中心,為改進租金計價亂象並回歸可負擔精神,建議應由中央政府訂定全國一致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 另就包租代管房東稅賦部分,住盟建議,考量部分都會租金水準較高,為鼓勵屋主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並優先提供弱勢租住,建議就租予弱勢戶屋主的租賃所得稅免稅額提高至每月兩萬。 住盟也呼籲,政府應深化住宅資訊蒐集...
國稅局說明,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的土地價款是為取得土地權利,所以若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的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的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的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的應稅統一發票。國稅局提醒,如因一時疏忽或不熟悉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此舉違反營業稅法,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核定需補徵營業稅額50萬元,並處罰鍰50萬元。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建商購買房地,於各期交付房地款時會取得建商依預收房屋及土地款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的統一發票,如果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交易標的請求移轉房地登記的「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依出售的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因雙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