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波查核不合格比率最高前三項分別為「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通知交屋期限」、「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均為五成左右,常見缺失為契約沒有載明建物開工、完工及取得使用執照的時間,或業者單方決定交屋期限,逾期就不負保管責任,停車位沒有載明高度。另外「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及「瓦斯內外管線費用負擔及交屋保留款」也屬常見缺失,如業者單方決定「土地」面積誤差不找補,或僅規定房地登記面積「不足」3%始得解約,瓦斯內管費用約...
本次稽查發現有10件銷售中心或樣品屋不符合規定,其中大部分銷售中心或樣品屋屬於臨時建築,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及核准使用。內政部已發函請縣市政府就未申請建築許可或核准使用的銷售中心及樣品屋,要求業者即刻停止繼續使用並限期補辦手續;若有逾期未補辦或補辦仍不合規定情形,將以新違建論處並優先執行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本次稽查發現有16件建案使用的買賣契約條款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包含交屋保留款未依規定載明房地總價5%...
法制局分析交易糾紛主要為逾期交屋、交屋保留款額度不足房地總價5%、解除契約定金返還爭議、施工瑕疵、外水外電或天然氣管線費用負擔爭議、廣告不實等六大類。法制局提醒民眾與建商簽訂契約時應仔細審查契約條款,減少交易糾紛。 法制局說明,預售屋頗受一般消費者青睞,民眾務必細審契約有無符合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避免與建商以個別合意磋商方式簽訂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購買房屋簽約前應善用5日契約審閱...
預售屋契約常見「五大陷阱」需留心! ▶︎ 針對「通知交屋期限」方面,內政部指出,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並有日息萬分之5的延遲利息,但實務上卻常見業者將交屋前的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的保固責任,且降低利息為萬分之2;▶︎ 第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車位尺寸應明列,許多契約卻沒註明車位高度,以及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 第三則是「驗收」部分,依規定,自來水、電力管線費、瓦斯內管等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在「通知交屋期限」方面,內政部指出,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且賣方延遲利息為日息萬分之五。但過去在查核時,曾發現業者擅自將「交屋前」的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的保固責任,及降低賣方遲延交屋利息數額為萬分之二,以減輕自身交屋及違約的責任。 在「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方面,依規定應列明停車位長、寬、高、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但查核時發現,業者提供的契約,未列明「停車位高度」,也未列明「停車...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內政部指出,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平衡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房東而言,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並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且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