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出,日前監察院曾全面查核各縣市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成立與運作情形,提出部分縣市政府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罰鍰,修正基金用途如作為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讓有限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內政部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建物及場所的無障礙設備若不符規定且未改善,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勒令停止使用,也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 上述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