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期中區國稅局發布的新聞稿指出,有民眾2006年因受贈而取得房屋,並在2011年轉售出售,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列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85萬元,經國稅局查核,房屋之實際成交金額500萬元,甲君受贈時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30萬元為取得成本,經減除相關費用3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240萬元,金額是甲君原申報方式的將近3倍之多,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