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度:房屋租金支出,綜合所得稅結算可申報,每戶以12萬元為上限,但與申報購屋借款利息,相互衝突,需擇一條件抵免。►資格:房客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自住且不做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檢附文件:(1)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租金簽收證明、ATM轉帳明細、匯款證明)。(2)自住使用證明、自住切結書、承租地址辦理戶籍登記的證明(三擇一)。
租賃所得需合併於每年綜合所得稅裡一同申報。租賃所得並非租金收入,須先扣除必要費用。 計算方式為:· 租金收入 - 必要費用 = 淨收入 (這才是租賃所得喔!)· 租賃所得 + 年度收入 = 綜合所得 (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和出租方當年度的淨所得級距有關。) 【註】必要費用有兩種計算方式:1.列舉方式 2.以房租43%當作費用
房市經歷一波10年多的上漲走勢後,從2014年開始轉折向下,短期間房市還是在修正的景氣循環過程中,這幾年因為投資需求而購屋的屋主,想要出場可能就會面對資金虧損的問題,因而有人考慮將房屋出租等待景氣回溫,不過國內的租金投報率低,加上每個月有房貸支出,且持有稅負增加等因素,到底要如何面對手上閒置的資產,的確是個相當的難題。
買賣房屋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誰適用舊制/新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那些?快來看財產交易所得稅注意事項! 【貼心提醒】若您所擁有的是『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110年7月1日前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1.0」;110年7月1日後交易,則適用「房地合一稅2.0」。
個人出售房屋須於售屋隔年併同綜所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按所得稅法規定,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先採核實認定;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其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查核者,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一、有實際成交金額,無實際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
【貼心提醒】110年7月1日起,無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凡是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都適用「房地合一稅2.0」! 圖片/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