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會選擇『不動產經紀業』(俗稱房仲業)促成不動產交易,而為了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政府特制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在民國88年公布施行。房仲業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並說明,房仲業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後,應即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經委託人及房仲業指派之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始可交由經紀人員向與委託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並請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俟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不動產說明書視為契約書內容之一...
自行買房最大的誘因是想節省仲介服務費,但因自售房屋數量不多,搜尋房屋資訊相形不易,比較無法事先過濾不理想的屋況,使得看屋過程費力又費時,拉長找屋週期。更重要的是缺乏專業把關,倘若產權不清楚,容易掉入買賣陷阱,不可不慎!